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辽宁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新生入学起,按月发放,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月 5 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应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者,立即停止发放并追缴回已经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有关文件修改和调整,同步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级研究生开始实行。《关于印发〈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万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辽工大发〔2019〕68 号)中附件 1《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附件 2《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万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