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校本科生(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评选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服务、科技创新、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专业综合成绩排名前30%,按照学年专业综合成绩绩点排名确定推荐人选,且符合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三个等级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
第五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及相应条件:
等级 |
评定名额 |
奖励 金额 |
平均学分绩点 |
专业综合成绩排名 |
备 注 |
一等 |
参评学生的3% |
3000 |
≥3.0 |
≤10% |
参评课程正常考试(含缓考)成绩均达到及格及以上 |
二等 |
参评学生的5% |
1500 |
≥2.8 |
≤20% |
三等 |
参评学生的12% |
500 |
≥2.4 |
≤30% |
说明:1.专业综合成绩绩点=平均学分绩点×90%+综合素质测评绩点×10%。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此成绩计算方法适用各类奖学金评定。
2.参评学年内课程一般指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大多数学生均参加的具有可比较性的课程。各学院按照此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确定作为参评依据的课程范围。
3.本办法提及的课程考核包括:正常考试(含缓考)、补考和重修考试。
4.计算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绩点中的成绩是指参评学年内课程正常考试(含缓考)的成绩,不可使用补考成绩和重修成绩。
5.参评校优秀奖学金学生须符合《辽宁工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相关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各学院分配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单独下发,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统筹考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校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按年级和专业进行合理分配。
第八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助学金可兼得。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奖励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专业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拟定校级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二条 拟定的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学院初评结果并提出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评定结果,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填报《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费用发放表》,汇总签字后交财务处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及奖励证书。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根据《辽宁工业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参加本科校际交流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获得本科校际交流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参照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办法,按照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确定获得奖学金等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下发的《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