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育人环境,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类别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
单项先进个人称号包括: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勤学励志先进个人。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及比例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校本科生(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分别为学院大二及以上年级在籍在校学生总数的5%。
三、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优秀,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内课程正常考试(含缓考)全部及格。正常考试(含缓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
(3)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较高,开拓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较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评学年内体育课无挂科,残疾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5)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进行评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排名≤30%。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优秀,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含经各校级组织和院级组织认定的学生干部及班级学生干部,且在参评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
(3)能够主动承担学生组织管理工作,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工作效果较好,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
(4)学习成绩优良,正常考试(含缓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0,参评学年内课程无挂科。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排名≤40%。
3.单项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优秀,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学习成绩合格,正常考试(含缓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8,参评学年内课程无挂科。
(3)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排名≤50%。
参评下列单项先进个人的学生满足以上要求的同时,还需要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在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奖项的同学优先考虑(市级、校级相关方面荣誉依次予以考虑)。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运动会、合唱比赛等相关活动,表现突出。
四、评选时间及程序
1.评选时间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对上一学年各类先进个人进行评选。
2.评选程序
(1)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按照先进个人总体名额及各学院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具体名额。
(2)自主申报。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先进个人申请及佐证材料,各学院进行材料汇总、审核。
(3)班级民主评议。在参评学生所在班级对其综合表现进行评议。
(4)确定拟推荐人选。辅导员在班级民主评议基础上,经征求班主任意见,向学院提出拟推荐人选。经学院党委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
(5)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6)质疑处理。在公示期间,如有对获奖人选及其材料提出质疑的情况,需经学院逐级核实,如质疑情况属实,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建档备案。学生工作处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参评学年内,个人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1.理想信念不坚定,有损害学校名誉或社会安定团结的错误言行者。
2.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在学校及学院进行寝室安全、卫生、禁烟区域吸烟检查时被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6.原则上未达到第二课堂所修学分相关管理规定者。
7.通过各类媒体传播、发表不当言论者。
六、其他
1.参评学年内课程一般指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大多数学生均参加的具有公平性、可比较性的课程。各学院可按照此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作为参评依据的课程范围。
2.本办法提及的课程考核包括:正常考试(含缓考)、补考和重修考试。
3.无挂科指参评学年内确定为参评依据的课程经正常考试(含缓考)及补考后无不及格科目。
4.各学院可根据工作实际将各类先进个人称号名额在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进行分配。
5.参评校先进个人学生须符合《辽宁工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相关规定。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比办法(修订)》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