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以学校为中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的岗位或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助学业的方式。
第三条 开展勤工助学的目的,是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有组织的有偿劳动获取相应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并通过劳动,树立自立、自强意识,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
第四条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建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五条 学生本着自尊、自重、诚实劳动的态度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定,不能影响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不能影响自身学业,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规校纪。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人事部、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各学院和用工单位协同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
(二)研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工作报酬;
(三)组织建设校外勤工助学基地;
(四)组织协调贫困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五)协调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劳动争议。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基金管理
第九条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除国家、学校拨款外,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筹集资金,努力使基金增值。
第十一条 此项基金在财务处建立专门账户,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支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任何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动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十三条 可以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科技开发、助教、助研、助管、技术服务、劳务服务等。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纳入各单位正常用工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每学年初(开学一周内),由各用工单位事先拟定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和计酬标准, 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提交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统一确定校内当年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校内用工单位的临时用工,经人事处审批同意且符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按勤工助学岗位用工。
第十七条 鼓励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劳动报酬的 20%可由学校用勤工助学基金承担。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广开渠道,与校内外用人单位广泛联系,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开辟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有较多机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必须经所在院系核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用工数量及报酬标准并取得同意后,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方可设岗。用工前必须签订用工协议。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锦州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对固定岗位月工资标准调整为 300 元、250 元和 200
元三个档次;对临时性用工规定为 12 元/小时,月累计用工不超过 25 小时;
第二十二条 其他报酬标准请用人单位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确定。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原则:
(一)道德品质良好,遵守校纪校规;
(二)学习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
(四)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五)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程序:
(一)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单位向各学院并向全校发布招聘公告(包括:岗位、岗位职责及要求、报酬情况、报名方式、联系方式等等);
(二)学院负责通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导帮助报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并负责审批推荐;
(三)学生凭学院审批推荐表到用工单位应聘;
(四)用工单位同意录用的,签署同意录用的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正式录用。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同意予以辞退:
(一)不服从用工单位管理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三)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
(四)因故休学者;
(五)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六)受各种纪律处分者;
(七)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者;
(八)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者。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负责劳动安全教育与管理;负责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工作达标情况,考核验收合格后,用工部门负责人在用工报酬表或考勤表相应栏内签名,送交学生工作处复核审批后,由财务处将费用转入相应学生账户。
第七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性质;
(二)有权拒绝《协议书》以外的要求;
(三)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规定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院系及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同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2021 年 8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