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管理规定
2022年05月06日 20:00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降低学生管理风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辽宁工业大学勤工俭学管理办法》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时应遵循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辽宁工业大学接受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校外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管理工作,应建立登记备案、联系报告、跟踪教育、安全承诺等制度,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提供校外勤工俭学活动学生的有关情况。

学生校外勤工俭学活动应坚持学有余自愿参加登记备案、遵纪守法、确保安全原则,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和教学秩序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不得参加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不得参加有损学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不得参加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外勤工俭学活动:

(一)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二)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网吧、酒吧、歌厅、电玩城、游戏室、理发店、洗浴中心等复杂服务娱乐场所。

 第 各学院负责对本院在校外事勤工俭学学生的教育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法纪观,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 的, 理。

学校不同意学生参加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外勤工俭学活动:

(一)个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外单位擅自在我校招聘、招募的;

(三)夜间休息时间参加校外勤工俭学活动的。

 第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应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 返回学校住宿,严禁以参加校外勤工俭学活动为由在校外留宿。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从事勤工俭学活动,在往返学校或勤工俭学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一切责任与学校无关,相应责任和后果由学生及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校外勤工俭学活动,除按学校要求登记备案以外,还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和支持,且不得占用学习时间或与学校各种集体活动时间冲突。

 第十四条 学生从事校外勤工俭学活动时,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未向学院登记备案,擅自到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 生,学校将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屡教不改者,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按相关规定处理。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凡在校外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一律要填写《校外勤工俭学申请表》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校外勤工俭学安全协议书》交各学院备案,各学院要建立校外勤工俭学学生信息档案,加强对校外勤工俭学学生的教育引导,并按学校要求,每学期向学生工作处报告一次本学院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情况,有重大或危急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