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辽宁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等级的设立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下达的高校奖助学金预算计划执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每学年初,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按其占在校学生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分配名额。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在已经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进行年级和专业的合理分配。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生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业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拟定国家助学金资助者名单。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拟定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填写《国家助学金备查汇总表》,连同学生填报的《本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只要求备查汇总表)两种方式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学院推荐结果,提出全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经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填报《国家助学金费用发放表》,汇总签字后交财务处按 10 个月逐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受助学生停止资助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