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13日 17: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我校建校以来教职员工捐助的园丁基金“本金”和所产生的利息及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第四条  辽宁工业大学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资助申请核查和初步认定,校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认定和发放流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生本人或家人(重要家庭成员)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障者;

(三)家庭出现突然变故,个人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障者;

(四)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和发放流程

(一)认定工作: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上交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确定并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其中需列明学生基本信息、申请原因和学院建议的补助金额,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报至学生工作处。

(二)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情况,提出建议补助金额,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核定后,报财务处办理发放。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

第九条  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或提供不实情况证明材料学生,一经查实,学生工作处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工业大学“园丁助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