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2020年10月13日 16: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社会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核心,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重点,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校、院两级联动资助工作体系。

第七条  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德育测评成绩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优先。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期限内者;

2.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原则上一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挂科)超过2门者;

    3.生活铺张浪费,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4.不服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安排,或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者;

5.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6.受到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稳定资助,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7.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各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九条 各学院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资助政策对其进行资助。

第十条 学校为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各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资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辽宁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及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四条 所有获奖、获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助资金,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奖助资金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里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工业大学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