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优良学风和校风,鼓励先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个人评定范围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评定。
单项积极分子分别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科技活动(含单科竞赛)积极分子,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二、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及比例
1、学习成绩优秀,学分绩点2.5以上。
2、体育成绩及格以上,各种科技文体活动积极参加。
3、学生个人德育测评成绩为优秀。
4、期末考试不得有不及格科目。
5、比例为5%左右。
三、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评定条件及比例
1、学习成绩优良,优秀学生干部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单项积极分子学分绩点达到1.8以上。
2、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者,德育测评成绩应为优秀,参评单项积极分子者,德育测评成绩应为良好以上。
3、比例各为5%左右。
四、评定时间、程序
1、开学一个月内评定工作结束。
2、程序
(1)班级民主评议。
(2)辅导员在班级民主评议和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基础上向院(系)提出推荐意见。
(3)院(系)审核并初定表彰名单。
(4)初选名单报学生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5)学校命名,院(系)表彰。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