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准确、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以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程序正当为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辽宁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述问题的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建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或法律专业人士等组成。受理申诉的常设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
(2)申诉的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及证据来源;
(4)提出申诉的日期;
(5)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3)学生申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暂不受理,待符合要求后再受理;
(4)超过规定申述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的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开展必要的核实和查证,可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则维持原处理决定;
(2)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接到复查决定时,应当在复查决定接收单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字的,由复查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
如复查决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可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内,申述委员会未建议或学校未作出暂缓执行决定的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应当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十七条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其亲属;
(2)学校处理过程中与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3)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