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司令部、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2]75号)、《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教体艺[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施训,按纲施训,科学施训。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目的
(一)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育、战争与和平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学生献身国防的责任感。
(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
(三)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凡我校本、专科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和有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对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成立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负责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和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学校设立军事理论教研室,接受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承担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
第九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是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考试(核)成绩记入学分,纳入正常学业管理。
第十条 学生军训内容主要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军事理论课36学时,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施训2-3周,1学分)。
第十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政治性强、内容特殊,必须由具备军事课教学资格的军事教师担任,使用经过国家或辽宁省有关部门审定的专用教材。
第十二条 军事教师是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十三条 军事教师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
军事教师应根据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课教学与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精心搞好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要结合学生的体能特点,科学计划,严密组织;要遵循学生军训基本规律,按纲施训,科学施训;要保证训练人员、器材、地点、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第十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和帮训部队密切合作,搞好协调,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六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要抓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帮助帮训部队解决军事技能训练课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争取帮训部队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搞好军事技能训练课的组织与施训。
第四章 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教育应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针对我校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开训时,要搞好教育动员,提高思想认识;训练中,要抓好专题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训练结束时,要搞好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巩固军训成果。
第十八条 学生军训期间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学生军训目的、意义,光荣传统,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等方面教育。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学生军训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年参训学生人数核定,纳入学校统一预算。
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教师和帮训教官食宿及生活补贴,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交通费、宣传费、办公费等。军训经费使用要严格经费管理,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经费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